賓館牌照:
何謂旅館?
根據旅館業條例,"旅館" 指任何處所,其佔用人、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,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,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,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。
申請牌照
擬開設旅館人仕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。牌照的有效日期可為12 至84 個月,並須於有效期屆滿時續期。持有人必須至少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3 個月申請續期。
申請人亦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批約條款、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。申請表格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,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http://www.had.gov.hk/tc/public_forms/forms.htm下載所需表格。申請書填妥後,請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。
報告完成工程事宜
有關報告完成工程的常見問題及違規事項的詳細資料,請參閱 (報告完成工程小提示) (PDF檔案)。
持牌賓館有標誌 住得安心合心意
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,牌照事務處由2009年9月起實施持牌賓館標誌計劃,要求持牌賓館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賓館標誌。
由旅館業監督(監督)發出的賓館標誌,必須時刻展示於賓館內顯眼位置,此乃發牌條件之一。顯眼位置指賓館正門入口、賓館內每一個客房的房門及監督所指明賓館內的任何地方。有關賓館標誌的樣本如下:
1. 展示於賓館主要入口的標誌
2. 展示於客房房門的標誌
如牌照持有人不遵從上述規定,監督可根據旅館業條例第10條,向持有人採取行動(即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,或拒絕將牌照續期)。